公告日期:2026-04-22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目 录
第一部分:关于《问询函》的回复......5
问题 1.关于股权清晰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5
问题 4.境外销售真实性......31
问题 10.其他问题......93
第二部分: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之更新......10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及授权......10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00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01
四、发行人的设立......10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4
六、发起人和股东......10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05
八、发行人的业务......10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18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1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1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2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2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22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22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122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睿信电器”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于 2025 年 12月 26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前述《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北交所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下发《关于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且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变更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众华会计师已对发行人 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26)第 02219 号)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会字(2026)第 02220 号)(以下简称《内控报
告》),本所现就《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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