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26 20:59:23 股吧网页版
握奇数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6


证券代码:874182 证券简称:握奇数据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工作细则已于2024年3月26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广泛搜
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该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则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 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在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 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会议并在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进行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总经理人选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 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结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