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183 证券简称:医诺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大连医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于 2024 年 9 月 6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医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医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医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 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二) 审议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 的担保;
6、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三)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交易:
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十五) 审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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