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183 证券简称:医诺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大连医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医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医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大连医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证券投资(如股票、基金、债券等);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
(八)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坚持风险适度原则,合理控制公司风险。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标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 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之外,还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10% 以上。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第八条 如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等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一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