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2-26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2
声 明......4
正 文......6
一、瑞林股份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6
二、瑞林股份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7
三、瑞林股份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9
四、瑞林股份的设立......12
五、瑞林股份的独立性......16
六、瑞林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18
七、瑞林股份的股本及演变......26
八、瑞林股份的业务......37
九、瑞林股份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0
十、瑞林股份的主要财产......51
十一、瑞林股份的重大债权债务......55
十二、瑞林股份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7
十三、瑞林股份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7
十四、瑞林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8
十五、瑞林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0
十六、瑞林股份的税务......66
十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70
十八、瑞林股份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5
十九、瑞林股份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机构......76
二十、《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76
二十一、结论......76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以及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谭劲松律师、蒙娴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
《基本标准指引》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
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瑞林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指 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
瑞林汽配、有限公司 指 安徽瑞林汽配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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