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74184 证券简称:瑞林精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
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
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具体如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公司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公司将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为“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进行上述同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
批;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第九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决定下列对外投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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