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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2 15:37:04 股吧网页版
瑞林精科: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74184 证券简称:瑞林精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1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和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
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当进行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分
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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