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74184 证券简称:瑞林精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除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日
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担保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
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财务总监及财务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财务部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合规性
复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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