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4184 证券简称:瑞林精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的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公司章程》《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和《安徽瑞林精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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