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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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康达股发字[2024]第4131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开展检测服务的依据及法律风险...... 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补充披露创新特征...... 79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12.其他问题 ...... 10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4]第4131号
致: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创生物‖―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执业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于2024年6月就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24]第1025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4]第1026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前述文件统称―原申报法律文件‖)。
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7月25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下发《关于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若干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有效法律、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仅就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行使特别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事项,仅行使一般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因本所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所导致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所有查验对象已向本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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