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8
证券代码:874186 证券简称:镁锦股份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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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和完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金平、
赵振德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且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或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可在自公司发出董事会或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后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新任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其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
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及监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并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
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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