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186 证券简称:镁锦股份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司现行《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机构,
对股东会、公司和职工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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