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186 证券简称:镁锦股份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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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司现行《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
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
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成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对外投资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
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十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 50%的交易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低于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总经
理决定。
第十四条 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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