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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镁锦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186 证券简称:镁锦股份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司现行《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证券发行方案
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落实募集资
金使用的分级审批和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的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
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结算账户、
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根据不同项目开设不同募集资金专户,各项目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允许互相牵扯,财务部门严格按募集资金管理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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