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186 证券简称:镁锦股份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司现行《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
及股东会授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包括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本制度重大事项处置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
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处置。
第二章 重大事项处置的权限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权限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事项(不包括日常经营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销售本公司产品),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30%以下的事项(不包括日常经营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销售本公司产品),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不包括日常经营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以及销售本公司产品)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分别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的权限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
(三)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总资产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款第(一)项的规定;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对应的标的公司总资产,适用本款第(一)项的规定;
(四)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下属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增资权,公司对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收益权的,导致下属公司或下属非公司制主体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或收益权所对应公司或主体的总资产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下属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增资权,公司对下属非公司制主体部分放弃收益权的,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或收益权下降,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对应的标的公司总资产或对应的主体总资产,适用本款第(一)项的规定。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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