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186 证券简称:镁锦股份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司现
行《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一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分管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不同业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高管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于辞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
生产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