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镁锦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186 证券简称:镁锦股份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司现
行《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及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子公司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比例的
控股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通过控制董事会、协议方式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对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独立经营并自主管理。

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对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计划行使监督和考核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涉及公司决议、内控制度及业务流程的规定,子公司应严格遵照执行。

子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自身地域、行业等实际情,制定相应的人事薪酬、绩效考核、财务、行政等经营管理制度并经子公司董事会/董事通过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生效。公司在董事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子公司事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份,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并依据公司规范对子公司的运行进行指导,同时为子公司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第四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对其下
属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与控制。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分公司、下属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参股公司章程等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股东
代表、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公司董事长决定公司派驻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如需)、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公司推荐或委派的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子公司的住所、经营范围、章程等变更事宜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六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
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其任职程序按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推荐或委派的人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承担如下职责:

(一)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维护子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其他应尽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