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公告编号:2025-067
证券代码:874186 证券简称:镁锦股份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根据《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公告编号:2025-067
5、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因此,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激励对象对挂牌公司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激励对象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3、激励对象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
4、激励对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5、激励对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的相关规定,且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5-067
经审阅,我们认为: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制定<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为保证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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