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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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3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公司治理有效性...... 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12 其他问题...... 31
第二部分 期间变化情况 ...... 4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4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4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6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6
五、发行人的设立...... 51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51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51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51
九、发行人的业务...... 52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2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6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8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58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9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9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60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62
十九、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63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3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3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4
二十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64
二十四、结论意见...... 6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向发行人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 月 21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出《关于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披露了《荣鹏股份:
2024 年年度报告》,本次发行的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及本所律师现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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