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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5:33:25 股吧网页版
博威能源: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0


北京博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过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博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博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资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审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十条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具体包括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等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资金给其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4、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其偿还债务;

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7、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

8、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每半年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并将半年来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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