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30
北京博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博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博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
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博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
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或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
过 5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含 50%)或未超过 1,500万元(包括 1,5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且将超过 1,5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
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如有);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
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
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
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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