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74189 证券简称:博威能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博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4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
书》, 案号:(2026)粤 03 民初 3409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4 月 9
日立案,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博威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前海鸿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龙
公告编号:2026-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客户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数云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福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颖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廖高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汤福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4 月,原告和被告深圳市前海鸿波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鸿波公司)
签署合同编号为 SZQHHB-2020-009 的《廊坊市风云数据中心项目》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下称合同),约定被告鸿波公司向原告采购柴油发电机机组设备、
配电系统设备、柴油共计人民币 160,529,402.00 元。2020 年 7 月 23 日,原告向
被告鸿波公司发货交付设备等货物,被告鸿波公司对此予以盖章确认。2020 年 8月 9 日,被告鸿波公司出具《软硬件结费明细表》,确认货物已到现场,付款总
额为 160,529,402.00 元。2021 年 8 月 16 日,被告鸿波公司出具《机组调试验收
报告》,确认验收合格,调试运行正常,可接受使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鸿波公司对尚欠货款 88344492.42 元表示确认,并出具还款计划书。
综上所述,被告鸿波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北京中数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廖高鹰、汤福根依约
公告编号:2026-001
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鸿波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博威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
付货款人民币 88344492.42 元及滞纳金 66505733.89 元(以人民币 88344492.42
元为基数,按照日 0.04%的标准按日计息,自 2021 年 1 月 19 日起,算至实际付
款之日止,现暂算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
二、被告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廖高鹰、汤福根对第一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北京中数云谷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以 43609576.53 元为限;
四、被告深圳市前海鸿波科技有限公司、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廖高鹰、汤福根向原告天津博威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 元;
五、被告深圳市前海鸿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数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廖高鹰、汤福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上述金额暂计 155150226.31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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