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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6:33:40 股吧网页版
致群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楼(接待中心) 邮编:200041

Reception Center,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己向本所律师作出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了《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0:0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公告的事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0,533,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4.34%。

现场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主持
人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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