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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8:55:20 股吧网页版
致群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4190 证券简称:致群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
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发行认购结束后,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募集
资金应当始终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笔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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