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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益泰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发布了《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及相关议案。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16: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人,代表股份 58,93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8.1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经办律师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通过现场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共计 9 项,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议案二:《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议案三:《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议案四:《关于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议案五:《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议案六:《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58,9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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