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874191 证券简称:华益泰康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二)从事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
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有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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