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874191 证券简称:华益泰康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全部成员均须
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符合会计专业人士条件的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推选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九)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十一)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
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 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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