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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8 19:39:01 股吧网页版
华益泰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发布了《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及相关议案。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电子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及
电子通讯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 15:00 在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海口国科中心
D 栋 6 层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提供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月 16 日 15:00 至 2026 年 3月 17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47,680,7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9.404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47,275,35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78.7293%。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5,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0.675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经办律师之外,

法律意见书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获通过,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1.00:《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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