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 1-2
二、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
三、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1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2710 号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泰康公
司”)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报告号信
会师报字(2026)第 ZA12708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华益泰康公司 2025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责任
华益泰康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华益泰康公司 2025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
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华益泰康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华益泰康公司 2025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华益泰康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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