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
管措施。
目 录
一、基本情况......3
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及控制权稳定性......3
二、业务与技术......5
问题 2.市场空间及产品竞争格局......5
三、公司治理与独立性......7
问题 3.与珠海横琴瑞恩健关联交易......7
四、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9
问题 4.经销收入真实性......9
问题 5.业绩增长可持续性......14
问题 6.销售费用准确性及市场推广合规性......15
问题 7.研发投入准确性......17
问题 8.其他财务问题......18
五、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22
问题 9.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22
问题 10.其他问题......23
一、基本情况
问题1.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及控制权稳定性
根据申请文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诸弘刚直接持有公司 1.19%股份,通过其控制的海信康、万胜特、海锐康分别持有公司 11.45%、5.70%、6.53%股份。罗可新及其控制的锦龙阳光为诸弘刚一致行动人,锦龙阳光持有公司10.24%股份。诸弘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 35.10%的表决权。(2)2012 年诸弘刚控制的万胜特受让公司 28%股份,该股份转让款来源于锦龙阳光借款,后续锦龙阳光豁免该借款。2014 年,锦龙阳光将公司 2.46%的股份转让予万胜特。罗可新为海信康第一大出资份额持有人、有限合伙人。(3)天津泰科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从 2016 年的58.92%下降至38.23%,董事席位从3/5 降到 1/5。(4)2014年,经受让华亚平准等股东股份,锦龙阳光持有公司 72%股份,同年,锦龙阳光将其中 44.14%股份转让予博睿通;同年,以上股份转让予 TWi,经股份转让及增资,TWi 持有公司 53.66%股份。2016 年,TWi 将其 58.92%股份转让予天津泰科。(5)万胜特、诸弘刚、罗可新、李际芳(罗可新配偶)等股东曾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1)实控人认定是否准确。请发行人:①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持股、任职及参与经营管理、发挥作用情况,历史股权变动及股份代持安排,发行人股东会、董事
会运行情况、经营管理情况、一致行动协议安排、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股份及出资来源、股份限售安排等,对照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约定,论证说明认定诸弘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②说明诸弘刚控制的万胜特受让股份但未实际出资的原因及合理性,锦龙阳光豁免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自公司筹建以来诸弘刚对外借款、约定利率、借款用途及偿还情况,相关借款是否真实,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结合借款及出借人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关系等,说明是否存在股份代持、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影响股份权属清晰;结合诸弘刚资产状况、具体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说明是否具备偿还能力,是否影响其在公司任职资格。③结合公司股权结构,万胜特股份借款及与锦龙阳光股份转让,海信康的合伙人协议、出资份额、普通与有限合伙人身份转换安排,罗可新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等,说明未将罗可新认定为共同实控人的原因及合理性。④说明天津泰科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其持股比例与董事席位不断下降的原因,作为第一大股东未被认定为控股股东的原因及合理性。⑤列示罗可新、天津泰科控制的企业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规避股份限售、同业竞争、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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