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32734
致: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所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识电气”)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4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 日下发《关于江
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声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继续有效,其中与本释义不一致之处,以本释义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
律意见书》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补充法律 指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
意见书 充法律意见书(一)》
《招投标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目 录
释 义...... 1
正 文...... 3
一、问题 5.关于历史沿革及实际控制人认定。...... 3
二、问题 6.关于股东适格性。...... 20
三、问题 7.关于业务合规性。...... 25
四、问题 8.(1)关于劳务外包。...... 43
五、问题 8.(7)关于股权激励。...... 51
六、问题 8.(8)关于收购子公司。...... 58
正 文
一、问题 5.关于历史沿革及实际控制人认定。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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