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4192 证券简称:广识电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8 月 13 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 0305
民初 1190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被告 1 徐州市恩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 2 徐州市美的新
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 3 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 1 是挂牌公司的合作方。被告 2 徐州市美的新城房
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 1 徐州市恩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一人法人股东,被
告 3 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 2 徐州市美的新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 99%
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0 月 14 日,原告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广识电
气有限公司)与被告 1 徐州市恩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美的置业集团《徐州东部美的城项目二期供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对施工范围、合同价款的支付、管辖等均作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该项目已验收,但被告迟迟不为原告办理结算手续。依据《民法典》第 159 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之规定,案涉项目不能办理结算系因被告故意拖延,应当视为 97%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案涉项目 97%的工程款。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为 10506199.36 元。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被告 1 给付工程款 10506199.36 元、履约保证金 358529.14 元及逾期
利息损失暂计 110580.17(利息暂计),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决被告 2、被告 3 对被告 1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因诉讼实际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徐州市恩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1R5KX01H,住所地:徐州市贾江区大泉街道办事处邻里服务中心205 室,法定代表人:张保新,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118510514。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广识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5509173X6,住所地:徐州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山路 3 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职务:董事长。
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供电违约金合计 1860000 元,具体包括:二期供配
电工程逾期违约金 1860000 元(合同金额 5%违约金 90 万元+逾期 96 天罚款 96 万
元)。
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反诉被告二期供配电工程严重逾期,应承担违约金 186 元。
1.合同约定工期与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的《徐州东部美的城项目二期供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总
工期为 106 天,逾期违约金为每日 3000 元;若单个节点逾期超 15 天或总工期逾
期超 30 天,反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合同总价 1792万元,5%即 90 万元)。
2.实际履约情况
反诉原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明确要求反诉被告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完成送
电,反诉被告工作人员梁培圆予以确认;根据《供电证明表》,二期工程实际竣
工验收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2023 年 11 月 17 日才正式接入供电网,逾期
96 天。
3.违约金计算
合同金额 5%违约金:1792 万元 X5%=89.6 万元(取整 90 万元);逾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