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6
证券代码:874193 证券简称:信展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生产、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早于在监管机构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四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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