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3
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施锦源、李旭、深圳市国科瑞华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菏泽市点金云计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富增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银添富增值四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德满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施振伟、刘碣、深圳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 40 号德金工业园德金工业区厂房 B 栋 301。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IC)的设计、研发、封装测试,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是:半导体分立器件(二极管,三极管,场效应管,MOS 以及功率器件)设计、研发、封装测试,销售、生产经营。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品质第一,顾客至上,追求卓越,持续改进。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六条 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值为依据进行折股,折股后公司总股本为 52,223,556 股。各发起人持股数、股份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施锦源 39,346,156 75.3416 净资产
李旭 2,000,000 3.8297 净资产
深圳市国科瑞华三期股权投资基金 净资产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70,132 9.90000
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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