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874194 证券简称:泰凯英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公司修订并形成了《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票上市后第7个月起至第3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致,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在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
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十六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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