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74194 证券简称:泰凯英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7月28日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人员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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