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74194 证券简称:泰凯英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7月28日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批准。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但涉及上述第八条第(四)项担保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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