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74194 证券简称:泰凯英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7 月 28 日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青岛泰凯英 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
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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