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74194 证券简称:泰凯英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7 月 28 日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青岛泰凯英专用 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地、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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