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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30 20:23:41 股吧网页版
汉通鑫宇: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30


北京君泽君(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 88 号楷林 IFC-B 座 9 层,邮编:450008

9F,Kailin IFC-B, 88 Jinshui East Road,Zhengdong New District,Zhengzhou ,Henan

Province,450008,P.R.China

Tel:0371-65360003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目录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3
问题 2.关于房屋合规性 ......9
问题 3.关于股权激励 ......15
问题 4.关于公司生产经营、环保事项与节能要求 ......17
问题 5.关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36
问题 6.关于境外销售 ......44
问题 9.关于其他事项 ......46

北京君泽君(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君泽君[2023]证券字 2023-008-2-1
致: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泽君(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君泽君(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山
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君泽君[2023]证券字 2023-008-1-1)(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关
于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应对《问询函》中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君泽君(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内容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
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根据公司申报文件,公司认定董满林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董满林与董三满为兄弟关系;董满林担任汉通咨询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三满为汉通咨询普通合伙人,2018 年 9 月至今,任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郝匠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满林的配偶沈冰芳通过公司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关联方山西晋城汉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通机械)为公司股东董三满的儿子董文杰、董文豪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汉通机械与公司存在多笔关联交易和资金拆借,公司自汉通机械处租赁机器设备、房屋。

请公司:(1)结合董三满在公司任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情况、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相关情况,说明未认定董三满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公司结合党政干部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说明其入资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合规性;(2)结合沈冰芳、董文杰、董文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参与情况、做出决议前的内部协商沟通情况、参与公司关联方业务等情况,说明沈冰芳、董文杰、董文豪是否在公司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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