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4199 证券简称:天安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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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关于制定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对外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确有必要向其他
第三方提供担保,相关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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