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1
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五章 董事会......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5
第七章 监事会......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4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0
第十三章 附则......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沈阳天安矿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5518975B)。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Shenyang Tian A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滨河路 15 号。邮政编码:1131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6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 2004 年 1 月 4 日至 2054 年 1 月 3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可以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并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具有法定代表人提名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并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为先导、质量为生命、用户为中心、市场为龙头、服务为依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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