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4199 证券简称:天安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 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
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造成公司受到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同时给与相关人员责令书面检查以及进行内部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
第九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对外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上述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
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确有必要向其
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相关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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