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874200 证券简称:广泰真空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
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收益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保本性质的银行存款和理财。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对外投资能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所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 司均判定为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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