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5]第 137 号
www.dacheng.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Fax: +86 10-58137788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义......5
第二部分 正文......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6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2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7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7
二十一、结论意见 ...... 2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137 号
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受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资格、授权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财产、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运行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情况、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确认: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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