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202 证券简称:恒道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
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保证、
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和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业务、提
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方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的除外)。确需对外提
供担保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事前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公司财
务部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等);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主债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六)被担保方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
认资料的真实性,并及时出具申请报告,明确审核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
(二)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被担保方提供的资信资料和其他资料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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