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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6:35:45 股吧网页版
恒道科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202 证券简称:恒道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为维护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责任主体

1、启动条件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启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格),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第 2 个月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停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如因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而启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价;

(2)如因上述第(2)项启动条件而启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相关主体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达到启动条件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相关主体将按以下优先顺序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2)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自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公司应于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方案实施期限等。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尽快履行其回购义务。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A、如因前述第(1)项启动条件而启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价;如因前述第(2)项启动条件而启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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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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