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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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期间内发行人相关情况的核查 ...... 5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五、发行人的设立 ......12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七、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5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6
九、发行人的业务 ......1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7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十五、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8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9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31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3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4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4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6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6
二十四、结论意见 ......38
第二部分 问询回复 ......40
一、问询函问题 7:其他问题......40
二、其他补充说明 ......45
第三部分 签署页 ......4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依据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本所于 2025 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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