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问题1.收入核查充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数量较多且分散的特点,各期发行人客户数量分别为628家、
682 家、776 家和 601 家,其中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客户
数量占比分别为 87.10%、87.39%、85.56%和 87.85%,收入占比分别为 33.92%、33.34%、25.54%和 34.01%;报告期各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交易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客户走访比例分别为 27.02%、22.24%、20.89%和 25.01%,发函比例分别为 48.15%、50.85%、25.38%和 46.59%。(2)报告期内,存在 136 家客户发函收件地址或联系人与回函寄件地址或联系人不一致的情况。(3)考虑将因发票入账时间差等不影响确认收入金额的事项调节相符后,各期客户回函相符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8.93%、89.13%、87.77%和 89.32%。(4)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直系亲属、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的银行流水。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结合客户数量、客户销售金额、客户所在地域等因素,说明函证、走访程序选取核查样本的方法,是否符合其内核规定或行业通用的抽样要求,核查收入金额和范围是否满足确定的重要性测试标准,对50万元以下客户收入核查是否充分,是否充分识别异常客户并针对性进行核查,说明目前核查比例是否能支撑核查结论,对50万元以下
客户收入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2)逐一列示客户发函收件地址或联系人与回函寄件地址或联系人不一致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交易金额、发函地址、收件联系人、回函地址、回函联系人、回函金额、地址或联系人不一致的原因及核实方式,对前述情形涉及客户的交易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说明各期收入/应收账款回函不符但调节相符的金额及比例,按照客户名称、函证项目、发函及回函金额、发货时点、收入确认时点、开票时点、客户入账时点逐项列示收入/应收账款回函不符事项,回函不符的调节过程、调节依据;说明对各期未回函或回函不符客户采取的替代测试程序,说明替代测试开展的完整性、有效性。(4)在资金流水核查专项说明中补充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直系亲属、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自然人大额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情况,逐笔说明交易对手方与被核查对象关系、款项发生原因或背景等,并说明取得的相关说明或支撑性底稿,更新并提交资金流水核查专项说明;在问询回复中对前述主体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发行人其他员工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5)结合前述核查情况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提供资金流水核查、收入核查相关工作底稿。
问题2.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准确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如比亚迪等)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如双方约定货物需要安装、调试的,乙方应送货至指定安装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工作”,但订单实际执行时未约定货物需要安装、调试,发行人以签收或者签收+异议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热流道安装调试工序总体较为简单,将热流道简单固定至模具内部即可,正常安装调试后热流道性能一般均能达到使用状态。(2)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包括与客户签署的合同、订单、运输物流单、出库单、客户盖章或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以及发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仅签字确认收入占比分别为28.91%、26.38%、23.89%和25.34%,无送货单确认收入占比分别为0.66%、0.33%、0.18%和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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