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证券代码:874202 证券简称:恒道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基本情况:
为维护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为更有效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拟对前述预案进行修订补充,修订补充后的《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具体如下:
一、启动、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责任主体
(一)启动条件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启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格),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二)中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止执行:
(1)如因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而启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价;
(2)如因上述第(2)项启动条件而启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相关主体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中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第(2)项启动条件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第(2)项启动条件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责任主体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达到启动条件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针对第(1)项启动条件即破发情形下,相关责任主体将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应当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针对第(2)项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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